2010-08-31
京药监西分办〔2010〕18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西城分局关于加强对甘肃舟曲地区救灾捐赠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的通知
辖区各相关单位:
8月8日凌晨,甘肃省舟曲县发生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高度关注灾区情况,举全力援助灾区人民。根据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甘肃舟曲地区药品医疗器械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0〕11号)及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 强对甘肃舟曲救灾捐赠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的通知》(京药监办〔2010〕69号),为做好药品、医疗器械捐赠工作,现要求如下:
一、辖 区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捐赠灾区所需药械,应经由民政部或红十字会统一渠道,并随附检验报告。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应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 救灾捐赠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0〕7号)要求,应是经批准合法生产或进口的产品,并符合质量标准,有效期距失效期必须在6 个月以上。
二、我分局将进一步加强对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严防假冒伪劣、过期失效的药品、医疗器械流入灾区。
三、对救灾捐助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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