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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会管理办法
 

北京医药行业协会医疗器械分会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医药行业协会医疗器械分会(以下简称医械分会)。

第二条 医疗器械分会隶属于北京医药行业协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北京医药行业协会承担;在北京医药行业协会领导下,根据医疗器械产业特点相对独立开展活动,维护会员单位共同利益,加强经济技术信息交流,促进医械专业的现代化,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医械分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由从事医疗器械研发、生产、经营、认证咨询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组成。分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照为企业、行业、政府服务为宗旨,代表并维护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及合法权益,促进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医械分会管理办法的制定,遵循《北京医药行业协会章程》原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倡导会员单位自觉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其有关法律和法规,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科研、生产、经营的管理规范要求,不断推进北京市医疗器械产业健康、规范地发展,满足医疗卫生事业的需求。

第六条 制定并实施北京市医疗器械行规行约,强化行业自律,建立诚信体系,向社会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产品。

第七条 向各级政府部门反映医械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和合理要求,及时将政府法规与要求传达给会员单位,协调会员单位之间关系,共同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市场正常秩序。

第八条 组织沟通市场、科技动态变化和企业管理经验,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及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争取相关科研支持及项目资金,构建专业交流、合作平台。

第九条 开展促进医疗器械行业发展方面课题的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根据会员要求,开展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法规、标准的培训与研讨,帮助企业改善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队伍建设,推进应用现代医疗器械产业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根据会员要求,发展对外交往,组织与国内外同行企业和协会的互访交流活动,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会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标准制定等工作,接受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医械分会的成员同时是北京医药行业协会会员,具有双重会员身份。

第十四条 会员权利 

1.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优先获得信息资料和各项咨询服务;

3.对医械分会和行业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4.参加医械分会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义务

1.认真执行医械分会通过的有关决议;

2.维护医械分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3.完成医械分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4.依照《北京医药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5.及时报送经协商确定由企业提供的信息资料与报表。

第十六条 为确保医械分会信誉和影响力,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规和违反医械分会管理办法的行为、不履行会员义务、企业撤销或停业的情况,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将取消其医械分会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医械分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医械分会的设立和解散;

2.制定和修改医械分会管理办法;

3.选举产生理事、组成理事会;

4.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医械分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四年,原则上随北京医药行业协会同时换届,其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2.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医械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3.听取并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决定,并报请北京医药行业协会批准;

5.审议批准理事变更;

6.审议、批准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7.审议批准分会的机构组成。

第十九条 医械分会设会长一人,设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由医械分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随同协会换届),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医械分会会员大会至少每四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对医械分会理事会和北京医药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必要时可召开理事会扩大会议。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负责分会日常事务工作和组织开展活动,必要时可设立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根据会员需要,医械分会可设立专业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学组开展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活动。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会员会费由北京医药行业协会统一收支。

第二十四条 医械分会活动经费的使用,需事先向医药行业协会上报活动内容及经费支出计划,获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四条 医械分会终止程序,需经北京医药行业协会或医械分会理事会提出,经医械分会会员大会三分之二的会员通过,即可终止;同时,报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医药行业协会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管理办法经医械分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北京医药行业协会审核、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医械分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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